武警广西总队柳州支队:持续保持访谈式教育课“热能”******
武警广西总队柳州支队特战队员正在进行捕歼战斗演练。图为特战队员沿河堤快速追击。
身边的典型看得见,平凡的榜样学得了
今年年初,武警广西总队柳州支队执勤六中队驻地附近突发山林大火。趁着风势,过火面积迅速扩大。山林植被茂密,火势不断蔓延,形势十分紧急。
“队长,让我上吧!”二级上士孔令杰主动请缨,带领几名战友,拿着镰刀和扑火工具,奔向失火现场。
山势陡峭,风向不定,稍有不慎,就会被困在火中。孔令杰带领大家顶着呛鼻的浓烟,成功开出了一条隔离带,控制住了火势。但这一仗,也在孔令杰和战友们的身上留下了一块块特殊的印记。
在支队访谈教育课上,孔令杰作为受邀嘉宾把这个故事分享给了大家。
“我没想到,这个当初让我‘拼了命’想要逃离的大山,现在却成了我愿意用生命守护的地方。”授课现场,战友们的思绪随着孔令杰的讲述,一起回到了9年前。
执勤六中队营区地处湖南和广西两省交界处,群山环抱、密林丛生,不但距离市区远,而且大多是山间小路,曲折环绕、崎岖不平。
新兵下队,刚坐上驶向营区的大巴车,孔令杰就有些后悔。从市区出发,车越走越远,路越走越偏。抵达中队时已是深夜,看见营门口灯光下戒备森严的哨兵,孔令杰突然觉得“像只小鸟被装进笼子”。
面对无尽的大山和陌生的环境,孔令杰一时难以适应,丝毫没有了入伍前的豪情壮志。
孔令杰的转变,源自他的班长、一级上士胡灵。
那天,胡灵带着孔令杰来到巡逻区,在离中队最远的一个哨位前停下脚步。“这个哨位被战友们称为‘苗山红哨’,它距离山下一共有303级台阶,是中队最艰苦的一个哨位。这个哨位上站的全是党员,从没有发生过一次意外!”胡灵给孔令杰讲完哨位的故事,语重心长地说:“历代官兵用心守护的库区,现在传承到了我们手里,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守好?”
接着,胡灵又将自己一路成长的故事讲给孔令杰,让他深受触动。
胡灵新兵刚下队时,中队环境较差,做饭主要靠烧柴。于是,完成巡逻任务之余,官兵们还多了一项特殊的任务——上山砍柴,然后背回中队晒干劈好、堆放整齐,保障大家能吃上热乎的饭菜。
大山里落后的生活条件与城市繁华的景象显得格格不入,但胡灵牢牢记住指导员讲的一句话:“正是因为有了山这边的安全,才有了山那头的万家灯火!”
怎样的军旅才算精彩?是风平浪静一路顺风顺水,还是历经风雨收获成长?那天回来,回味着班长讲的故事,咀嚼着班长说的每一句话,孔令杰的心中有了答案:“既然来到这里,那就要成为这里光荣的一份子!”
“面对日复一日的巡逻工作,你有想过换岗工作吗?”“在大山里夜间巡逻时,你害怕吗?”“你印象最深刻的事情是什么?”……随着访谈的深入,台上台下交流得越来越热烈。
“思想教育是围绕人做工作的,一堂好的思想政治教育课能直抵心灵,引人共鸣。”在现场观摩的一位支队领导有感而发。
从“想让官兵知道”到“官兵想知道”,一字之变反映的是教育理念的变化。一堂课只有听者想追问,才会有亮点,才能紧紧抓住官兵的心。
孔令杰和战友们每两个小时就要围绕库区进行一次巡逻,每天24小时不间断。当平凡的工作被具象后,在场的许多战友都向孔令杰投去了敬佩的目光。
身边的典型看得见,平凡的榜样学得了。现场的官兵普遍反映:“这样的身边人接地气,这样的身边事摸得着,我们喜欢听,也喜欢学!”
武警广西总队柳州支队融安中队政治指导员赵浩钧(中)和新兵谈心。
有血有肉的教育课,更能打动兵心
访谈教育课上,让官兵印象深刻的不只有孔令杰,还有特战中队指导员张毅文。他的一番深情讲述,将教育课推向高潮。
仲夏时节,热浪滚滚。密林之中,武警广西总队第二季度“魔鬼周”极限训练正在紧张进行,张毅文带领官兵一次又一次冲击着自己的极限。
10公里武装奔袭,特战队员们要负重30公斤。此前,他们已经连续进行了5天的高强度训练,大家双腿如灌了铅似的,每迈一步都那么难熬。加上那几天持续高温,不少特战队员身体都出现不适现象。
说起当时的情景,特战队员全智尧的表现让张毅文记忆犹新。由于个头比较矮小,很多课目对他来说比较吃力,在转移模拟人时,全智尧的手不慎受伤,鲜血直流。
考虑到武装奔袭后,全智尧还要进行狙击课目比武,张毅文便想帮他拿枪,没想到遭到了全智尧的拒绝:“如果一名狙击手连自己手中的武器都拿不稳,那他将没有存在的意义!”
全智尧的话给了张毅文很大鼓舞和触动。张毅文在队伍前后来回奔跑,将全智尧这句话传递给每一位官兵。
“只有在训练场上多流汗,才能在战场少流血,多胜算!”配合着情景剧,张毅文向战友们讲述着他带领中队官兵不断追梦、圆梦的故事。一个个血性突击的故事,如响鼓重锤,在官兵心头回响。
访谈教育课上,被邀请的先进典型都和张毅文一样,来自基层一线。他们中,有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救助受伤群众的英雄,也有奋战抗洪清淤一线的党员代表,还有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普通一兵……
“对于官兵而言,一个个‘张毅文’就是一面面打赢旗帜,引领着官兵吹响战斗的号角。”该支队领导说,坚定官兵信仰,教育官兵心向战场,是访谈教育课的初衷。事实证明,有血有肉的教育课,更能打动兵心。
狙击手杜金浩入伍前,特别爱看影片《红海行动》,他的梦想就是成为像电影中顾顺一样又酷又飒的狙击手。
去年,杜金浩在特战选拔中脱颖而出,如愿成为一名特战狙击手。他说:“相比于电影里的艺术塑造,我现在的目标更明确了——要像张毅文指导员那样,勇敢追梦!”
“讲故事,胜于讲道理。只有不断拉近听者与讲者之间的距离,想方设法吸引官兵‘流量’,才能让受教育者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该支队领导说,从“一人唱好一台戏”到“众人共烹一桌席”,近年来,他们一直致力于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呈现形式,创新推进战斗现场话战斗、身教示范教品行、多人共授一堂课等教育模式。
唱响教育主旋律,呼唤更多新创举
现场观摩这堂访谈式教育课后,该支队警勤中队指导员黄宇立最大的感受是:“教育创新要在遵循规律的基础上大胆变革、推陈出新,既要注重外在形式,又不能偏离塑造正确价值观的主线。否则,只会陷入模式化、概念化。”
曾几何时,黄宇立一度苦恼该如何提高教育质量,让授课效果更好。每次备课,他都挑灯夜战,到处搜集素材和资料,可最终还是收效甚微——
台下官兵不是“你滔滔不绝,我没有感觉”,就是“你有你的大道理,我有我的小确幸”,或者“讲得挺有道理,但和我的实际生活还有距离”……
受访谈式教育的启发,前不久,在一堂有关“如何预防手机失泄密”的教育课上,黄宇立另辟蹊径。为增强课堂的互动性,他邀请一级上士陈龙生为大家演示手机失泄密场景。
陈龙生曾连续两年获得总队通信专业比武第一名。在演示和互动环节,他通过电脑向一部手机发送了一个被伪装成游戏链接的木马程序。随后,这部手机上几乎所有的信息便在电脑上一览无余。官兵们惊叹之余,纷纷感慨:“以前,这种情节只听别人讲过,还真没亲眼见过,原来手机失泄密离我们真不远!”
小张作为中队文书,需要经常统计许多信息。为了图便利,他曾想出一个“妙招”,在微信里发布通知后,很快再选择“撤回”,他认为这样既能快速下发通知,又没有留下什么痕迹,一举两得。
“幸好自己当时没有这么做!想想真是后怕!”课后谈论环节,小张心有余悸,不但及时检讨反思了自己的错误想法,还和大家讲述了正确使用微信、依法严守保密规定的重要性。
思维一变天地宽,丰富的授课方式能大大提高课堂的活跃度。该支队政治工作部主任杨侃认为,在这个知识大爆炸、观念大融合、文化大交融的时代,教育不再只是一堂课,而是一个“生态圈”,既要做到与时俱进,又不能出现本末倒置,既要做到“百花齐放”,又不可过于“标新立异”。
不久前,红瑶族历史上第一位女企业家陈英花,身穿瑶族盛装,将自己亲手绣的党旗送到了融水中队。与她一起同行的还有10多名瑶族群众,她们都是历届“武警红瑶春蕾女童班”毕业的学生。
为了进一步让新兵了解驻地文化和乡土人情,激发官兵献身岗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融水中队指导员林远峰以党日活动的形式开展了一次访谈教育课。课上,林远峰特地邀请了当地苗族芦笙队队员和红瑶群众一起来到中队,和官兵面对面交流。
过去,由于祖祖辈辈奉行“狗不耕田,女不读书”的陋习,一代代红瑶女孩被隔绝在深山之中。为了让更多红瑶女孩学到知识,该支队一茬茬官兵自发捐款建起“武警红瑶春蕾女童班”。30多年来,近600名红瑶女孩从学校毕业,走向外面的世界。
“因为有了‘红瑶春蕾女童班’,我才有机会接触外面的世界,才有了走出大山的动力,有了创业的勇气。”陈英花和在场官兵谈起了自己的成长经历。听着陈英花的创业故事,官兵们对“红瑶春蕾女童班”的理解更加深刻,“我们的一点爱心,可能会改变几代人的命运。”
上等兵杨宏来自云南大理,从参与驻地扶贫活动到见证驻地村庄发展变化,他深有感触地说:“这里和我的家乡一样,都在大山之中,没有什么能比看着自己‘家乡’的变化更让人振奋,我会更加努力守护驻地的安宁!”
从教育方式创新到教育理念革新,从优质课程打造到人才队伍建设,该支队以访谈式教育课为契机,逐步打开了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路子,产生了耐人寻味的“溢出效应”。
武警广西总队柳州支队开展访谈式教育课,特战中队指导员张毅文作为访谈嘉宾,和大家分享自己的奋斗故事。
好教育当念“真字诀”
■王 旭
全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军思想政治教育创新集训以来,各级加紧构建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不断深耕新作,推进重构重塑。举凡各种创新之变、破立之举,莫过于念好一个“真字诀”。
真对接官兵。搞教育不是搞“空中楼阁”,说到底还是做人的工作,在教育“供给侧”上,要牢牢地让“供给端”精准对接“需求端”,守正创新使教育直抵官兵心灵。反观我们现在,一些单位领导嘴上喊着教育革新,但干的仍然是单向度“输出”的工作,没有针对性,也不讲因地制宜,一些标新立异、大道理朗朗上口而战士并不喜欢听的课被推为样板,让教育陷入一潭死水。
真发动官兵。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根本在于铸魂育人,关键在于发动好官兵。在教育中,不妨改“一言堂”为“众筹式”,一方面坚持领导带头,发动各级各岗位助力,另一方面把受教育者纳入教育“链路”,让他们真评教,甚至反哺教育资源库,真正形成“大教育圈”,让教学相长、人人受益。
真转变形式。哲学上,关于内容与形式的争执永无止境,但在教育上,好的教育方式方法与好的教育内容同样重要,永远都是好课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时代发展变迁,网生代官兵渐成主流,如果不能通过好的载体、形式、方法,第一时间撬动他们的心灵,就很难让教育课入脑入心。只有不断总结创新方式方法,适应新的形势任务、新的部队实际,不断改进教育形式,才能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走深走实。
(余海洋、张亚博摄)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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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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