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兴起“另类”养宠热潮 背后风险需被“看见”******
中新社长沙10月15日电 (记者 唐小晴)“我的宠物鸡不仅可爱,生蛋也很厉害。每天从鸡窝捡蛋,也是一种乐趣。”27岁的周婷(化名)忙着给自己的爱宠芦丁鸡喂食。
芦丁鸡是近年来由斑翅山鹑与蓝胸鹑杂交形成的新品种,成年人拳头大小,重约50克,被称为“世界上最小的鸡”。它们因可爱外表和下蛋习惯成为中国宠物主们的最新陪伴。
半个月前,在长沙工作的周婷网上购买了12只芦丁鸡,希望靠这些小鸡实现“吃蛋自由”。“饲养在玻璃和木质箱里,配备灯光、楼梯和植物,就像‘娃娃屋’。芦丁鸡比较好养,控制好‘鸡窝’温度就行。”周婷说,一些宠物主会在社交媒体上分享鸡的日常生活、养鸡心得和“捡蛋”视频。
随着中国宠物产业蓬勃发展,芦丁鸡只是越来越流行的众多奇异宠物中的一种。近些年来,变色龙、蜜袋鼯、壁虎、刺猬和羊驼等非传统宠物纷纷现身市场,“异宠经济”成为新时尚。不少人通过短视频、朋友圈等社交媒体“晒”它们,赚取大波流量。
艾瑞咨询发布的《2021年中国宠物内容价值研究白皮书》显示,满足用户猎奇心态的异宠内容受关注度逐渐上升,在萌宠内容热度中占比在5%至15%之间。以“异宠”为主题的博主,也在各大社交平台渐流行。
彭群凌在长沙开了一家宠物寄养训练酒店,狐狸、鸭子和猪都来“住”过。“兔子、鹦鹉、仓鼠和蛇都是年轻人的爱宠。一些人为了让饲养的狐狸听话、定点大小便,专门送来训练。”彭群凌表示,短视频传播让一些不常见宠物更多进入大众视野。
中南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杨成胜认为,部分年轻人为追求新奇、彰显个性,并吸引更多人关注,于是标新立异,放弃猫狗等传统宠物,转而去养新奇宠物。
“好看、安静省心是异宠受欢迎的另一个原因。比如,蜜袋鼯萌萌的外表及亲人的性格就让人喜爱。”谢新(化名)开了一家专售蜜袋鼯的商店,最贵的蜜袋鼯达12000元人民币一只。
不过,火爆的异宠市场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出于猎奇、跟风饲养的宠物主,不充分了解异宠习性,遇到异宠“不亲人”“味大”“难养”等问题就会弃养。兽医不专业、邮寄不正规、销售方缺乏资质等问题亦突出。
记者还了解到,异宠未经过人类长期驯化,一些仍具攻击性,对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潜在威胁;某些异宠携带寄生虫、细菌和病毒,或给饲养者带来健康风险。
“随意饲养和买卖一些异宠,可能会触犯法律。还有国外的特有物种,未经批准偷运入境,饲养和买卖都涉嫌违法,可能还会导致外来物种侵袭。”资深律师郭瑄说,目前无针对异宠的专门法律法规,公众饲养异宠,仍处在一个“无法可依”的空白地带。
他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另类宠物的种类、管理、健康、生态等方面限制和约束异宠饲养行为,出台一个方便执法的“黑白名单”,确保产业良性发展。
一些专业人士还表示,相关部门和售卖平台应做好充足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给猎奇的消费者泼冷水,提醒理性买单。“相比传统宠物,一些养异宠的人群对待异宠也会科学、谨慎。”彭群凌认为,若不在网络平台上夸大和过分渲染异宠,在不触碰法律、法规和不影响他人情况下,“另类”养宠小范围内自我发展没什么问题。(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