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黄铁路架梁全部完成 为全线按期开通运营按下“快进键”******
中新网黄山1月12日电(韩苏原 王星星 刘玮)11日下午,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池黄铁路3标浦溪河特大桥箱梁架设现场,随着全线最后一榀箱梁16根支座螺栓精准落入支座垫石预接孔内,标志着池黄铁路箱梁架设全部完成,实现了全线又一个里程碑节点目标,下步项目将转入无砟轨道施工,为按期开通运营按下“快进键”。
此次架设的箱梁长32.6米、宽12.6米、高3.1米,重约850吨,承担运架梁任务的是全国首台千吨级复合式运架一体机“昆仑号Ⅱ”,加装有智能驾驶、自动感应避障装置。穿隧过桥是架梁施工的重难点,为安全、高效推进架梁施工,株桥公司自2022年1月开始架梁以来,结合桥隧分布、沿线地形、地貌特点,科学组织,强化管理,在平均架梁运距20公里、穿过四座总长达11.26公里的曲线隧道情况下,采取人休机不停、运梁指挥员专人盯守重点区域等措施,保障架梁作业进度,架梁效率提升了25%,平均每天架设约1.25榀,确保了架梁节点目标。
梁场位于黄山风景区内,环水保要求高。场区内排水系统采取“雨污分流”模式,投入压滤机、砂石分离机等环水保设备对污水循环利用,定期洒水降尘,场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废品单独存放到危废品库,对水环境、声环境、大气环境和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实现环境污染有效控制,以实际行动践行“来时青山绿水,走时绿水青山”的环水保工作理念。
池黄高铁自池州站至黄山北站,是武杭快速高铁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长125.1公里,设计时速350公里,全线设池州站、九华山站、黄山西站、黟县东站、黄山北站。高铁建成后,将成为串联皖南两山一湖(九华山、黄山、太平湖)核心景点的黄金旅游线路,对于完善区域快速铁路网布局、加快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促进沿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