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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多多规则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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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安斌:跨文化传播困局的破解之道******

  以网为媒“催化”人类文明共享共荣

  在世界进入21世纪第三个十年之际,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映射在网络信息传播领域,表现为三个相互交叠的发展趋势:首先,尽管“西强东弱”的国际传播格局仍未改变,但以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家为代表的媒体力量在“西方缺位”的背景下日渐强大;其次,在“逆全球化”和“民粹主义思潮”的裹挟之下,不同社群和族群之间根深蒂固的矛盾和冲突不断激化,导致部分西方国家陷入“抗疫”与“抗议”的双重困境,一些西方政治人物向中国“甩锅”“追责”,国际舆论环境更为错综复杂;再次,尽管媒介泛社交化已经成为网络传播领域的新常态,但在社交媒体上,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无视客观事实,盲目迎合受众的情绪与心理,进一步加剧了舆论极化的态势。

  我们需要结合当今时代出现的各种新挑战来理解全球网络传播的发展趋势,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运用于变革当中,从而在“大变局”和“大疫情”的纵横交织中寻找符合国际传播规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困局

  21世纪蓬勃兴起的前沿科技将人类传播带入智能媒体时代。借助手机等随身媒体,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真正做到了“无时不有”“无远弗届”,媒介文化研究的奠基人麦克卢汉在半个世纪前畅想的“地球村”已然成为触手可及的现实。

  然而,当前在全球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与之相伴相生的“信息疫情”加剧了人类冲突风险。互联网和社交平台在新闻传播领域“第一落点”的定位日趋凸显,各类碎片化的虚假信息、流言蜚语、轶事绯闻呈现病毒式传播趋势。相较于主流媒体,一些网民开始依赖一个个“部落化小圈子”获得资讯、分享观点。然而,由于“圈内人”拥有相似的价值观,致使他们每天得到的讯息经由立场的过滤,与之观点相左的理念逐渐消弭于无形。更有甚者,社交媒体所具有的“回声室”“过滤气泡”等负面效应加剧共识的撕裂,形成各式各样“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的“偏见闭环”,阻断不同社群和族群之间的有效沟通。

  各类智能媒体平台所依赖的算法推荐在为用户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操控了其接受信息的性质、类型和范围等。研究显示,脸书、推特等社交平台的消息推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用户的社交网络。这不仅基于其所拥有的朋友数量,更重要的是朋友之间交流的频率和类型。社交平台通过关注用户的朋友圈、兴趣爱好以及推送机制强化其社区归属感。传统主流媒体不仅思考“受众对什么感兴趣”,还会考虑“受众应该要知道什么”以及“什么样的新闻符合公共利益”。社交平台的把关机制则首要考虑的是“对用户来说什么是有趣的”。因此,算法的出现不仅仅是信息传播主体的转变,更是把关标准的转变。基于个体价值的“过滤气泡”机制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偏见闭环”。失去有效的跨文化对话和沟通,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跨文化传播困局的破解之道

  早在2015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就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2021年11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致第四届世界媒体峰会的贺信中为各国媒体共同探索这条可持续发展之路指明了方向,指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相互交织、彼此影响,国际格局演变深刻复杂。如何正确回答时代课题,广泛凝聚世界共识,媒体肩负着重要社会责任”,应当“努力做民心相通的传播者、人文交流的促进者,为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贡献”。

  考虑到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巨大影响力,我们可以采用以网为媒的思路,分析梳理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在国际传播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所扮演的“桥梁”及“催化剂”角色,催生建立世界各国广泛参与的文明交流互鉴机制,在“一起向未来”的美好愿景下维系人类文明的多元共生和永续和平。

  如何摆脱当前跨文化传播的困局,实现从“各美其美”“美人之美”到“美美与共”的“天下大同”?除了促使智能媒体在技术和机制上进行自我完善和修正之外,还要靠提升人类自身的跨文化传播素养和以重点新闻网站与大型社交平台为代表的新型主流媒体的国际传播能力。

  首先,无论是新闻内容生产者、新闻网站和社交平台的运营者还是受众、用户,都应当像对待自身文化那样尊重其他文化价值观,不应使用语言或符码来有意贬低“他者”,从而打破“偏见闭环”对个体和社群的桎梏。

  其次,信息传播者和内容生产者应当客观、真实地认识和再现外部世界。诚然,不同文化对“真实”的界定并不相同。所谓“真实”也是一种社会与文化建构。即便如此,在跨文化传播中,信息和内容生产主体也不能蓄意歪曲真相,误导和欺骗受众。

  最后,聚焦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人际沟通与组织交流,关注各种不同文化的“交集”和“共情”,最大限度地做好跨文化传播,消弭彼此之间的差异和分歧。

  上述智能媒体时代跨文化传播的建议旨在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社群与族群之间的和平共处与交流互鉴。孔子在两千多年前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等观点都精辟地阐明了跨文化传播的要旨所在。正是在这种“和而不同”的思想影响之下,中华文明海纳百川、包罗万象。从这个意义来说,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代表的中国方案,为破解智能媒体时代的“偏见闭环”所造成的跨文化传播困局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全球传播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探索出一条更加普惠公平、多元包容的发展道路,推动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共享共荣。

  作者:史安斌系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中国网信》2022年第3期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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