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已开始受理中美航空公司恢复运营中美航线的申请******
中新社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黄钰钦 李纯)针对中美直航班次恢复计划,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司长、一级巡视员梁楠10日在北京表示,民航局1月8日起已开始受理中外航空公司复航申请,其中包括中美航空公司恢复运营中美航线的申请。
当日,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邀请在华外国工商界人士出席中国防疫政策专题吹风会。谈及外界关注的中美直航班次恢复进展,梁楠在会上表示,中方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相关措施包括取消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包括美方航空公司在内的中外航空公司,可以按照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安排运营定期客运航班。
梁楠指出,民航局正在按照程序抓紧做好审批工作,欢迎中美航空公司依照协定和市场需求运营两国间航班,为促进两国人员往来和经贸交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在航班恢复过程中,民航局也会加强与美国民航主管部门沟通,推进中美之间航班顺利复航。
梁楠介绍称,民航局自1月8日起已经开始受理中外航空公司航班计划申请,已经有近40家中外航空公司报送了涉及34个国家、每周约700班客运航班计划申请,其中大部分航班计划于1月下旬至2月期间恢复运营,民航局正在按照程序抓紧审核办理。同时,民航局已经恢复受理国际客运包机、公务机申请,满足国际公商务往来需求。
在国际客运航空市场恢复预期方面,梁楠表示,考虑到航空公司恢复运营,国际航班受到市场需求、运力安排、时刻协调、中外航空当局批复等多重因素影响,需要较长准备时间。另一方面,历经三年的疫情冲击,旅客跨国出行意愿仍需一段时间逐步恢复。总体来看,国际航空市场的恢复进度将慢于国内航空市场。(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