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连打三“虎”显示中国反腐三个动向******
中新社北京1月6日电 (张素 谢雁冰)1月6日,2023年新年伊始,中国官方在一日内接连宣布三“虎”被打:山东省青岛市政协主席汲斌昌,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雪峰,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分别接受审查调查。
开年连打三“虎”,释放了反腐败斗争一刻不停的强烈信号,亦显示出中国反腐的三个动向。
——“严”
被称为2023年“首虎”的汲斌昌在任上被查,其最近一次公开活动是在1月3日。他还在数日前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青岛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闭幕大会,并在讲话中谈到“廉洁从政从业”。
何泽华、王雪峰则分别于2014年、2018年卸任。而打“虎”实践一再表明,退休不是护身符,反腐败没有例外,只要触碰纪法红线,总有事情败露、付出代价的一天。
过去一年,中国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32名中管干部被宣布接受审查调查,37名中管干部受处分。中共二十大以来不到3个月,官方已通报10名中管干部接受审查调查、3名中管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信息。
就在此番官宣三“虎”被打的前一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5日刊发《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文。文中点名多“虎”并指出,要“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
观察家指出,密集打“虎”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严的基调,长抓不懈、紧抓不放,亦向外界传递出“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更不能有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的信息。
——“准”
“关键少数”和“关键领域”被视作腐败增量的重要源头。近年来,官方在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的同时,开启对“关键少数”和“关键领域”腐败的精准治理,其中包括“持续推进金融领域腐败治理”“深化国企反腐败工作”等。
此次落马的三名官员中,汲斌昌主抓经济工作多年。他曾担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还曾掌舵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何泽华长期在烟草系统工作,曾任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副局长、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等职。2003年7月起,他更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作十余年之久。
当前,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愈发聚焦“关键”,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腐败问题的整治和查处更加明确。随着精准化水平不断提升,反腐败治理成效得到全面提高。
三“虎”被打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配发评论称,要“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进一步铲除腐败滋生土壤”。据知,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持续深化整治国有企业、金融、政法、粮食购销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清理风险隐患大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
——“深”
纪检监察机关在铁腕反腐的同时,也以刀刃向内的勇气严防“灯下黑”。外界注意到,此次落马的王雪峰曾在河北省纪委工作近十年,担任过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等职。
近年来,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等问题,凸显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在锻造纪检监察铁军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的同时,官方也多措并举强化警示震慑,例如推出“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四风’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此外,四集电视专题片《永远吹冲锋号》即将播出,该片将讲述中共如何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预计片中披露十余个案例的详情。
更受关注的还有将于本月9日至11日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外界普遍认为,会上将进一步深入部署反腐败工作。(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